《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為建立健全出資人審計制度,進一步加強對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的審計監督,規范省國資委內部審計工作,省國資委出臺了《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一、關于出臺背景
近年來,中央和省委就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作出了明確的決策部署,制定印發了一系列文件,對建立健全出資人審計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把出資人審計作為監管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的重要制度。因此,建立健全出資人審計制度,加強國資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強化對監管企業的審計監督,作為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已顯得尤為迫切?;谏鲜霰尘?,省國資委出臺了《暫行辦法》。
二、關于省國資委的內部審計工作職責權限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及審計廳制定印發系列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確賦予國資監管機構出資人審計工作職責。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川辦函〔2016〕201號)明確規定,承擔國有資產、教育、文化、體育、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國有企業等行業系統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特設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2019年,審計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直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川審發〔2019〕25號),要求各部門(單位)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結合實際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未獨立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尚未明確內部審計職責的部門(單位),要明確一個非財務管理機構承擔內部審計職責,并配備必要的內部審計人員。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統籌整合內部審計力量,形成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合力。各部門(單位)可借鑒國家審計的做法,推動本部門創新內部審計思路、模式、方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上述規定,為省國資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據。
三、關于《暫行辦法》中具體職責權限的規定
2018年,審計署印發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第11號令)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的12項職責,(1.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2.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3.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4.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5.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6.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7.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8.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9.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10.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11.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12.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審計署11號令規定的工作內容豐富,開展方式靈活多樣,有利于拓展內部審計工作范圍,具有較強的權威性。
因此,在《暫行辦法》起草過程中,特別是該辦法第三章規定的12項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中,主要參照了以上文件的內容。鑒于機構改革,經濟責任審計職責調整的實際,《暫行辦法》的職責權限中沒有就對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作出規定。同時,為增強《暫行辦法》操作性,在審計工作業務流程方面還借鑒了部分省屬企業和深圳市、上海市國資委有關內部審計具體管理制度。為使《暫行辦法》更符合最新的內部審計工作理念,在起草過程中,還參照了審計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直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有關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