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 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勵與約束機制,引導省屬國有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企業負責人,是指省屬國有企業中由省委、省國資委黨委及省直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的人員。
經省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國資委及其他省直部門(以下簡稱省國資委等機構),按照資產監管關系,負責所管理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
本辦法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是指由省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質量發展。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引導企業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實現質量更高、效益更好、結構更優的發展,不斷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
(二)堅持依法依規。按照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要求,準確把握出資人監管邊界,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三)堅持分類考核和對標考核相結合。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結合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行業特性,深化分類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強化行業對標,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國內一流企業。
(四)堅持短期目標和長遠發展有機統一。切實發揮企業戰略引領作用,構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的指標體系,堅持鼓勵企業深化改革、創新轉型,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五)堅持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定位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堅持“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并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由省國資委等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核導向
第五條 突出效益效率導向,引導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勞動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第六條 突出改革轉型,引導企業健全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和市場化經營機制,聚焦主業,加快結構調整,著力補齊短板,加大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 16個重點產業領域的投資,努力向“5+1”現代產業體系布局。
第七條 突出創新驅動,引導企業堅持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加快技術改造升級,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
第八條 突出風險防控,引導企業關注債務風險,壓降資產負債率和帶息負債比率,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突出社會貢獻,引導企業在脫貧攻堅、環境保護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積極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大任務。
第十條 健全問責機制,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范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第三章 分類考核
第十一條 按照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精神,以提高國有資
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在企業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對不同行業和類別的企業,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差異化考核指標及權重,實施分類考核。
第十二條 根據企業功能定位實施分類考核。
對競爭性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對功能性企業,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政府戰略、保障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適度降低經濟效益指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考核權重,合理確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資本成本率。在考核經濟效益指標的同時,重點考核管理效能、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和企業承擔的戰略任務和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行業特性實施分類考核。
對投資類企業,以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和國有資本保值增
值為導向,強化現代產業體系構建、產業結構調整、成本管控、風險管控以及資本回報水平等情況的考核。
對生產經營類企業,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勞動產出效率為導向,
強化科技創新、培育和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活動、成本管控、風險管控以及經營現金流等情況的考核。
對科研類企業,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導向,強化研發投入、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等情況的考核。在計算經濟效益指標時,可將研發費用視同利潤加回。
對公共服務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
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強化安全保障能力、產品服務質量、社會滿意度、成本控制等情況的考核。
第十四條 對新建企業、非正常經營企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辦法考核的企業,可實行目標考核,根據企業實際設置目標管理指標,強化對特定任務完成情況、成本費用等的考核。
第四章 考核指標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指標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性和發展階段,綜合考慮質量效益、功能任務、管理效能、重點工作等因素,差異化選取指標。
第十六條 年度質量效益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
率、經濟增加值。
(一)利潤總額,是指經審計核定后的企業年度報表(集團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年度利潤總額計算應加上經核準的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新增研發支出、承擔重大功能任務產生非經營性支出,并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企業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足額計提的折舊、財務費用等成本費用,未提足部分扣減利潤。
(二)凈資產收益率,是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與平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凈資產收益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平均歸屬于
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00%
平均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年初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
權益合計+年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2
凈資產收益率采取預算目標考核和行業對標方式進行考核。
(三)經濟增加值,是指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余額。
(四)指標權重。
競爭性企業,質量效益指標總權重為 70% 。其中,利潤總額20% ,凈資產收益率30% ,經濟增加值20% 。
功能 II型企業,質量效益指標總權重為 60% 。其中,利潤總額20% ,凈資產收益率20% ,經濟增加值20% 。
功能 I型企業,質量效益指標總權重為 50% 。其中,利潤總額15% ,凈資產收益率20% ,經濟增加值15% 。
第十七條 年度功能任務指標、管理效能指標、重點工作指標,由省國資委等機構綜合考慮企業功能定位、所處行業特性和董事會年度工作部署等因素進行選取。
競爭性企業,原則上設置 3項,總權重為 30% 。其中,管理效能指標1—2項,權重 10% —20% ;重點工作指標,權重 10% ;競爭II型企業可根據承擔的專項任務設置功能任務指標 1 項,權重10% 。
功能 II型企業,總權重為 40% 。其中,功能任務指標 2項,權重20% ;管理效能指標1項,權重10% ;重點工作指標,權重10% 。
功能 I型企業,總權重為 50% 。其中,功能任務指標 3項,權重30% ;管理效能指標1項,權重10% ;重點工作指標,權重10% 。
第十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的確定。省國資委等機構依照經批準的企業財務預算、年度重點工作和省委省政府下達
的年度功能任務等,確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并將其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緊密結合。
其中,利潤總額目標值可設置為三檔:
第一檔:目標值高于前三年財務決算值的平均值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值中的較高值,且較上年增幅不低于省國資委等機構確定的增幅目標。
第二檔:目標值不低于前三年財務決算值的平均值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值中的較低值。
第三檔:目標值低于前三年財務決算值的平均值與上年度財務決算值中的較低值。
第十九條 任期考核指標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性和中
長期發展戰略目標,綜合考慮效益效率、創新轉型、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差異化選取指標。
第二十條 任期效益效率指標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全員勞動生產率。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開三次方。
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省國資委等機構確認的結果為準??陀^因素扣除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9號令)執行。
(二)全員勞動生產率,是指企業任期內平均勞動生產總值同平均從業人員人數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全員勞動生產率=三年勞動生產總值之和/三年平均從業人員人數之和。
(三)指標權重。
競爭性企業,效益效率指標總權重為70% 。其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權重為50% ,全員勞動生產率指標權重為20% 。
功能性企業,效益效率指標總權重為60% 。其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權重為40% ,全員勞動生產率指標權重為20% 。
第二十一條 任期創新轉型與可持續發展指標,由省國資委等機構綜合考慮企業功能定位、所處行業特性和企業中長期發展
戰略目標等因素選取2項指標。對于承擔省委省政府下達專項任
務的企業,加強對功能任務階段性成果的考核;對于結構調整任務重的企業,加強對重大改革、轉型發展任務的階段性成果考核。
競爭性企業的總權重為30% ,每項指標的權重為 15% 。功能性企業的總權重為40% ,每項指標的權重為20% 。
第二十二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確定。省國資委等機構根據分類監管、分類定責和“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戰略發展規劃及企業上一任期生產經營情況等,綜合考慮企業報送的目標建議值,審核確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目標值。
第二十三條 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企業承擔重大基礎建設、重大專項任務、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一帶一路”項目、重大研發投入等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作為企業考核指標確定和結果核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考核實施
第二十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二十五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省國資委等機構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將考核期內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省國資委等機構。
(二)省國資委等機構對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省國資委等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考核期中,省國資委等機構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企業在考核期中可申請調整考核目標,并附相關說明材料。省國資委等機構結合企業財務預算、年度功能任務等調整情況對年度考核目標值進行調整并確認。
第二十八條 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及相關部門認定結論等,對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省國資委等機構。
(二)省國資委等機構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年度考核指標專項審核結果和省直相關部門(承擔省委省政府下達企業功能任務的監管部門)對企業功能任務的考核評價意見,結合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省國資委等機構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省國資委等機構反映。省國資委等機構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 A、B、C、D、E五個級別。
第三十條 省國資委等機構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并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企業科學發展,全面落實省屬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設立保障指標。包括改革改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維護穩定(構建和諧企業)、基礎管理(含信息化建設)、合規經營、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省委省政府交辦任務等。未完成的,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
第三十二條 為促進企業創新驅動發展,加大研發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研發投入、產出情況進行考核,根據企業研發支出占營業總收入的比例及創新成果,給予加分鼓勵。
對主動承擔國家或省重大專項、科技計劃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及組建或收購境內外研發中心新增的相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的,經認定可視同利潤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物質激勵主要包括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精神激勵主要包括給予年度和任期通報表揚等方式。
對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為 A 級的企業,由省國資委等機構進行通報表揚。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分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
第三十五條 基本年薪標準根據省屬國有企業功能定位、資產規模分檔確定。
第三十六條 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計算公式為:績效年薪=績效年薪基數×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
績效年薪基數參照省屬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綜合考慮企業功能性質、行業特性和企業規模、效益因素確定。
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根據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考核等級在0—3之間確定。
當考核結果為 A 級時,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2+(考核分數-A 級起點分數)/(A 級封頂分數-A 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2—3;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 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5—2;
當考核結果為 C 級時,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 級起點分數-C 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1.5;
當考核結果為 D 級時,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考核分數-D 級起點分數)/(C 級起點分數-D 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0—1;
當考核結果為 E級時,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為0。對于利潤總額完成值低于上一年完成值的企業,其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應當低于上一年度。
第三十七條 績效年薪按照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實施月度預發放。省國資委等機構依據上年度所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分檔確定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比例。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所在企業利潤總額增長幅度;當年本企業經營效益或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第三十九條 省國資委等機構根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按照績效年薪基數和績效年薪考核評價系數,確定法定代表人的績效年薪標準(分配系數為 1),其他負責人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其責任和貢獻,按照對本人的考核結果制定分配方案,報省國資委等機構備案后執行。
省國資委等機構按照企業其他負責人職數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數的0.8,核定企業其他負責人的績效年薪總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負責人考核機制,并在省國資委等機構核定的總額內,根據企業對其他負責人的考核結果,按照貢獻大小在 0.7-0.9之間合理確定分配系數。其中,經營班子主要負責人分配系數單列,貢獻突出的經營班子主要負責人分配系數可以超過企業法定代表人。未合理拉開分配差距的,省國資委等機構按 0.7的系數核定其他負責人績效年薪總額。
第四十條 省國資委等機構依據考核結果,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最高值,按不超過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進行調控。
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
第四十一條 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考核結果掛鉤,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 以內分檔確定。
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三年的年薪總水平之和×任期激勵系數。其中,年薪總水平=基本年薪+績效年薪。
當考核結果為 A 級時,任期激勵系數=23% +7% ×(考核分數-A 級起點分數)/(A 級封頂分數-A 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23% —30% ;
當考核結果為 B級時,任期激勵系數=16% +7% ×(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 級起點分數-B 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6% —23% ;
當考核結果為 C級時,任期激勵系數=10% +6% ×(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 級起點分數-C 級起點分數),分布區間為10% —16% ;
當考核結果為 D 級時,任期激勵系數=10% ×(考核分數-D 級起 點 分 數)/(C 級 起 點 分 數 -D 級 起 點 分 數),分 布 區間為0—10% ;
當考核結果為 E級時,任期激勵系數為0。
第四十二條 任期激勵收入在任期結束后,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當期兌現;任期期間離任的,在離任審計后,根據離任審計結果、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和任職期限兌現。
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施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未滿的,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十三條 對任期經營業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
經省國資委等機構評定后對企業負責人予以任期考核加分獎勵。
第四十四條 任期屆滿后,省國資委等機構根據離任審計、清產核資等,發現由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在下一任期內形成不良資產、投資損失、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考核結果進行追溯,調整、扣回相關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四十五條 對實施目標管理指標考核的企業,完成專項目標任務并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或主管部門認定,可在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的1.5倍以內,給予企業負責人目標任務獎,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16% 以內,給予任期目標任務獎。
第四十六條 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推動企業實施全員業績考核,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層層落實。
第四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重大決策失誤、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網絡安全事件、重大質量事故、重大環境事件、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重大不穩定事件、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等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以及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負責人,給予組織調整。
第四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廉潔從業有關規定,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相關規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五十條 企業負責人不嚴格履行黨建工作責任,根據黨建工作責任制考核結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五十一條 鼓勵探索創新,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企業實施重大科技創新、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等,對經營業績未達預期的,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和有關規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負向評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考核期內企業因資產劃轉、改制重組、法定代表人變更等,省國資委等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相關內容。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本參股企業中由省委、省國資委黨委及省直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業績考核和獎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
(一)授權董事會考核經理層的省屬國有企業,由董事會根據省國資委等機構確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個人履職績效,確定經理層業績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二)董事會市場化選聘經理層的省屬企業,由董事會對市場化選聘經理層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經營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同時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其薪酬結構和水平,報省國資委等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由省委、省直部門黨委(黨組)及其下屬單位任命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和省直部門下屬單位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金融企業和文化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按照金融企業和文化企業相關考核規定執行,中央和省委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 5年?!端拇ㄊ∪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6〕58 號)同時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