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出資人審計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監管企業)的審計監督,規范省國資委內部審計工作,促進監管企業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有效防范風險、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省國資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制度規定,對監管企業經濟活動的財務收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監管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管理、提高發展質量和實現生產經營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堅持以推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經濟決策部署落實為首要目標,堅持以推動監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運作、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為主要目的,密切關注國資監管和國資國企改革工作重點、企業經營風險隱患及企業內外部反映焦點、問題。
第四條省國資委成立內部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省國資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是執行省國資委內部審計監督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內部審計部門),在省國資委領導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開展對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參加多種形式的后續教育和培訓,努力學習和掌握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省國資委的有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八條除涉密事項外,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和抽調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內部審計工作,對其工作質量進行把關,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九條內部審計部門要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依法接受審計廳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省國資委應當保障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依規獨立履行職責,省國資委各職能部門、各監管企業應當在省國資委的統一部署下積極支持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干擾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審計職業規范和審計工作紀律,忠于職守,做到廉潔審計、文明審計,確保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列入省國資委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章 內部審計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確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重點,討論通過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聽取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審計整改等情況的報告;
(三)協調解決內部審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統籌安排內部審計工作力量。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省國資委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對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重大經濟政策措施、財經紀律和省國資委制定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規定和辦法的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執行情況及其效果進行審計;
(四)對監管企業法人治理情況、內部控制體系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監管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以及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績效等進行審計;
(六)對監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特別是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等影響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進行審計;
(七)對監管企業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績效情況,特別是涉及重大投資及并購、大額資金使用、資產處置、物資采購、工程招投標等進行審計;
(八)對監管企業的境外項目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績效情況,特別是國有資本金使用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二)完成國家審計機關、省國資委及紀檢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采取專項審計、審計調查、績效審計、政策評估等多種形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積極創新審計組織模式,整合審計力量,提升審計效能。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被審計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檢查有關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四)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省國資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報告,經同意后依法依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省國資委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八)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揚建議。
(九)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有權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八條省國資委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問題整改和違法違紀問題移送、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研究和管理。
第十九條省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將內部審計工作相關資料報送審計廳備案。
第四章 內部審計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確定年度審計重點。內部審計委員會結合國資國企改革、國資監管實際情況,確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重點。
第二十一條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經內部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省國資委批準實施。
第二十二條組建審計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已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建審計組。審計組組長由省國資委派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應當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財務收支、內控制度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包括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組織與分工、審計進度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省國資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五條 開展現場審計。審計組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內容和重點,開展現場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記錄清晰、說明恰當、結論明確,并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審計組長應當加強對取證記錄、資料以及工作底稿的復核,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第二十七條撰寫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應當進行綜合分析,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撰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和發現的問題、評價和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征求意見。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省國資委分管負責人簽批后,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后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審計中涉及的重大經濟事項和案件線索等,經省國資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認真進行研究、核實,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進行必要修改后,及時報送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復核。
第三十條出具審計報告。省國資委對復核后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送達審計報告。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正式審計報告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報告自送達被審計單位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省國資委;被審計單位董事會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對被審計單位董事會評價工作重要內容,作為對被審計單位董事會考核、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省國資委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應的制度辦法。
第六章對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推動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完善內部審計機構,統籌安排內部審計計劃,有效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監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及其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十條監管企業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相關資料報送省國資委內部審計部門。
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向本單位董事會報告,并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采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履行、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審計法律法規宣傳、業務培訓、交流調研、以審代訓等方式,加強對監管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
第七章內部審計檔案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對已辦結的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國資委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審計檔案,由專人集中管理。
第四十四條審計檔案文件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有效、規范,歸檔資料主要包括:省國資委對審計事項的批復,經批準的審計任務文件和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取證、證明材料,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等。
第四十五條 審計檔案應嚴格執行檔案保密制度。確因工作需要查閱的,須經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同意;外借須經省國資委分管負責人批準,并辦理出借手續,限期歸還。
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審計檔案,做好保密工作;內部審計人員調離審計崗位時,應當做好有關檔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資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資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四川省內部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省國資委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